学校章程
福建省漳州第一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漳州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精神,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性质] 学校全称为福建省漳州第一中学,是一所公办完全中学,隶属于漳州市教育局。学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学校实施校长负责制,独立承担办学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三条 [培养目标]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素养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四条 [办学目标] 学校坚持以全面推进新课程的有效实施、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完善学生自主管理为重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学校的办学品位和教育质量,努力把学校建设成全国知名、省内一流、全市首位的高级中学。
第五条 [办学理念] 以“传承文明,追求卓越”作为学校的办学理念,精心设置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素质发展和个性化发展的课程体系,注重培养学生的终身学力,使学生获得成长和发展的快乐。
第六条 [学校校训] 以“爱国、进取、求是、创新”作为学校的校训。“爱国”是方向,“进取”是风貌,“求是”是基础,“创新”是途径。
第七条 [学校教风] 以“厚德、爱岗、博学、敬业”作为学校的教风。“厚德、爱岗”是师德的要求,“博学、敬业”是师能的要求。
第八条 [学校学风] 以“尊师、乐学、多思、向上”作为学校的学风。“尊师”是道德上的要求,“乐学”是态度上的要求,“多思”是方法上的要求,“向上”是精神上的要求。
第九条 [办学特色] 学校在办学过程中追求品味,追求卓越。精心塑造文化育人环境,保持一流的教学质量,做强校本特色精品课程,以适应每一个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确保“一生一特长、一个不能少”,形成“文化立校,全面育人”的办学特色。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学校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和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三)依照《学校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聘任教师及职工,依照《漳州一中年度考核评分细则》考核教师及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五)提供安全的校园环境,避免校园内出现侵犯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义务]
(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高中阶段的基础教育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二)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教育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
(四)密切家校联系,以适当的方式向学生及其监护人提供学生在校的发展状况、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并严格按照公示内容要求收取费用;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运行机制]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委员会起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教职工通过教代会暨工代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职能] 学校建立党委,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学校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通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保证、监督学校行政工作的健康运行。党委实行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十四条 [校长权利与职责] 校长由漳州市委组织部任命,校长的权利和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全面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六)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和教职工;
(七)对有关学校的重大事务,在完成学校议事程序后,有决策权;
(八)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职权;
(九)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具体方面的工作;
(十)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五条 [学校职能部门] 学校在校长领导下建立校务委员会,下设校长办公室、教务处、政治处、教研室、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对校长负责。
第十六条 [学校其他组织] 学校建立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共青团、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调动学生主动参与、自主管理的积极性;建立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以上各机构组成学校管理网络,既各司其职,又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第四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教师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的带薪休假及其他合法福利待遇;
(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所受处分有申诉权;
(六)合理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十八条 [学校教师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等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密切家校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 [学校其他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 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对教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学校的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依据规定获得高中毕业证书;
(四)如不服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六章 学校的课程与教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规范语言]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的规定,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二十三条 [学校课程体系] 学校根据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增强课程的领导力,实施好基础型、拓展型和研究型三类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学校课程,并逐步形成学校的课程体系。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学思想] 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教学质量,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七章 学校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发展规划] 学校按照国家、福建省、漳州市的发展规划要求,每五年制订一份旨在推进学校自主发展的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学校规章制度] 依照法律和建设现代学校的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规章制度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性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校务公开] 根据国家和教育工会的要求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采用公示栏、校园网、教师QQ群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校务会] 学校建立校务会制度,即由校长主持,有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含校长助理)、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参加的联席会议。学校重大问题须经校务会协商,经充分讨论后形成初步方案,最后由校长决策。
第二十九条 [学校行政会] 学校建立行政会制度,即由校长主持,有学校党政工领导人、校长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教研室、总务处及团委等机构相关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讨论落实学校具体工作,对行政工作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学校教代会暨工代会] 学校依法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暨工代会,特别重大事务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并通过。保障教职工通过教代会暨工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教代会暨工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凡校内重大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都须经教代会审议并通过。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研组、年段备课组] 学校成立教研组、年段备课组,教师应该积极参加教研组、年段备课组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学校通过教研组、年段备课组管理教师教育教学活动。教研组为教师专业技术的管理组织。年段备课组接受教研组的领导,完成教学及教学研究任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年段] 学校任命年段长,负责年段学生日常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协调年段不同学科年段备课组的教育教学活动。年段班主任在年段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师聘任]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一)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及学校的相关制度聘用教职工;
(二)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受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三)学校对受聘用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实行岗位月薪制、绩效工资和专项奖相结合的薪酬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劳动仲裁]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法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章 学校与社区
第三十九条 [学校社区地位]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社区内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条 [学校社区活动]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四十一条 [学校社区治理] 学校依靠居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学校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成果。
第九章 学校投资与校产
第四十二条 [学校资金] 学校是漳州市政府通过漳州市教育局全额拨款单位,有关财务预结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由漳州市财政局核算中心和漳州市教育局财计科审理。学校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第四十三条 [学校财产] 学校的房屋、土地资源、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移作他用。学校总务处负责校舍、财产的管理和保养。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校、并校或停办时,学校应该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财产安全的方案,接受漳州市教育局的审计。
第十章 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党委监督] 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对学校办学实行组织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监督] 学校接受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主要领导每年均应向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暨工代会通报学校计划、总结和财务工作报告。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上级监督] 学校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国家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四十八条 [学校社会监督] 学校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学校的办学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办学地址] 本校校址为漳州市胜利西路76号,邮政编码为363000,网址为http://www.zzyz.net。
第五十条 [学校章程修订]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改提议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多数票方得以修改,并报漳州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学校章程解释]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长办公室。
福建省漳州第一中学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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